《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能夠證明所舉示的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使用人為案件當事人。一般而言,經過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通常可以與當事人相對應。但微信賬號一般通過手機號注冊,大部分賬戶未進行實名認證,其單獨作為證據認定為當事人使用的證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二、微信記錄、支付寶記錄等作為電子證據時需重點審查其真實性。法院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九十三條的標準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要求電子證據形式完整,且能夠提交證據原件,否則證據真實性存疑。故應當及時保留重要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不得隨意刪除,也不得在訴訟中僅舉示于己有利的片段。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尤其是聊天記錄等易刪減內容,原則上應當符合《規定》第九十四條的標準要求,起訴前即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或由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
三、電子證據應當輔助以電話錄音你、短信催款、借條等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時做好內容備注,對方未還款時及時催收,催收時明確欠款金額,完整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