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精衛樓7樓軀體疾病精神科(男科)28床,62歲男子羅文忠在這里整整住了70天。
他每天都要配合醫生吃藥,每周只能在周二和周五被允許和外界通話3分鐘。熟悉他整個收治情況的張家界市政法系統一名退休干部說,“換做是我,就算沒有精神病,也被關出病來了。”
將羅文忠送往精神病醫院的,是他在張家界市永定區人社局工作的兒子羅某。羅文忠住院前,他和兒子因房子產權等問題發生過一場激烈爭吵,隨后羅文忠對羅某的家進行了打砸。對外界質疑,羅某認為,其父親“當然是有精神疾病的,否則醫院不可能治”。
今年7月,羅文忠用歪歪扭扭的筆跡,向外界手寫了一紙“申訴書”,羅文忠“鄭重申明,我沒有精神病”。他說,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其精神狀態正常的事實,控制其自由,強行為其用藥,致其身心大受損傷”,對此其十分憤怒。
為“營救”羅文忠,在過去兩個月里,羅文忠的妹妹羅文任等近親屬,向湖南多地警方、衛健部門投訴。羅文任與羅文忠談話多次,她認為羅文忠“就是正常人一個”,羅某利用自己是直系親屬的身份,鉆了醫療系統對精神病人的收治漏洞,讓醫院將其禁錮,使得羅文忠“被精神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