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聚煤業火災已致26人遇難!
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山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在呂梁市舉行永聚煤礦“11·16”重大火災事故情況通報會。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等13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會上,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朱江介紹,發生火災的辦公樓經初步測算,建筑過火面積約900平方米,該區域內放置更衣柜200余組,將室內空間分割成多個隔間;同時,該區域頂部還安裝放有礦工棉衣褲、靴子等個人物品的吊籃1700余組,因受火災高溫炙烤,吊籃、網架以及存放物品散落地面、層層堆積。
據新華社消息,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永聚煤業聯建樓火災遇難人數升至26人。事故累計疏散70人,已有63人送往呂梁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
11月16日下午,曾在事發煤礦工作過的王先生告訴澎湃新聞,發生火災的聯建樓是個聯合建筑,功能比較多,一共有4層樓。他前幾年曾在這里工作過兩年。在他的印象中,這棟建筑一樓是燈房,二樓是澡堂,三樓是工人開會的會議室,4樓是調度室。
王先生稱,工人一般早上起床后會來到聯建樓,大約在6:30開會,開會主要是分下工,講一講下井的注意事項,大約6:50工人準備換衣服,然后下井。
王先生說,他在這里工作的兩年時間里,聯建樓沒有發生過火災,“澡堂和更衣室墻壁都是‘裸墻’,就刷了一層涂料,地面就是鋪的瓷磚,工人放衣服都是鐵皮箱子。不知道這兩年是否有變化。”
只差4人就屬于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等級越高,追責力度更大,刑事追責范圍也越廣。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認定需要綜合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