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簽了“私了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與保險公司“私了”,很快拿到了賠償款,后經鑒定構成傷殘,那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私了協議”還算不算數?
案例:2022年10月8日,A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時,與騎自行車的B某發生碰撞,致B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A某、B某均負同等責任。B某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腰1椎體骨折,住院治療6天,出院醫囑為出院后建議臥床休息1個月。A某駕駛的涉案車輛登記在某服務公司名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2023年2月,某保險公司、某服務公司與B某簽訂《人身傷亡損失調解協議》,約定某保險公司賠付B某36600元,一次性了結。
同年3月31日,B某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營養期均為90日。B某認為,自己通過“私了協議”獲得的賠償金額過低,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并判令被告另行賠償。
法院審理:原告不具有醫療等專業知識,對自身傷情缺乏正確的認知、判斷,而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理賠機構,具有更強的議價能力,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等關鍵信息的掌握,也明顯優于原告,有能力預判原告是否可能構成傷殘,并預估案涉事故的賠償金額。
保險公司簽訂調解協議時已充分了解原告傷情,既未向原告提示其可能構成傷殘,也未合理約定賠償數額,致使原告根據調解協議獲得的賠償,與實際損失之間差距過大,違反民事賠償“填平原則”,不合理限制或排除了原告權利,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構成顯失公平。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私了協議,并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代某10.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