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與被告吳某為同村村民,2020年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錢,借款到期吳某未按時還款,催要未果后,陳某將吳某訴至山東省威海市榮成法院索要借款,庭審中二人對借款本金產生爭議。
陳某提交三張單據,分別是兩張借條和一張收條,具體為“借條 今借人民幣叁萬伍仟圓整,借款期限3個月 2020.3.4”“借條 今借人民幣叁萬圓整,借款期限3個月 2020.2.25”“收條 今借人民幣陸萬伍仟圓整 2020.3.4”,均由吳某簽字。陳某主張吳某借款的金額為13萬元,前兩張借條合計6.5萬元,是以若干幾千元不等的存單交付,最后一張收條6.5萬元是當面以現金方式交付后吳某出具收條。而吳某主張借款金額為6.5萬元,即為前兩張借條載明的款項,也認同存單交付的方式,但辯稱最后一張收條指的是收到兩張借條的6.5萬元,而非一筆新的借款。
一般來說,“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借款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借款憑證,代表的是借款合同關系,能夠最直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證明力較強。“欠條” 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此種經濟往來不一定是基于民間借貸關系,欠貨款、租金等都可能是欠條的產生原因。“收條”是收到財物時接收人開具的證明這一交付事實的憑證,通常不會單獨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一字之差,含義大相徑庭。
生活中如果向他人出借款項,盡量做到“有約在先”,要讓借款人出具規范的借條,并保存轉賬記錄等證據,留存好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以減少將來的“唇槍舌戰”甚至“對簿公堂”。為大家提供一個借條模板,若發生民間借貸可參照本樣式出具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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