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過期作廢?
年休假能休幾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見,勞動者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與其工作年限直接相關,工作年限不同的勞動者,享有不同天數的年休假。并且此處的累計工作時間,并不限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單位累計計算工作時間,進而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另外,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計入年休假期間。
本年度沒休完的年假,第二年可以繼續休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年休假一般應當在一個年度內使用完畢。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在征得職工同意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實踐中,職工休年假一般是由其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如果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職工不得擅自休年假,也就自然不能擅自決定年假跨年度休息。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應及時休年假,以免年假過期未休。
如果單位未安排員工休假,該如何補償呢?
休年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各種障礙,變相剝奪或限制勞動者休年假。用人單位卻因工作需要,在經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是應當對職工予以補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間,如用人單位在當月已向勞動者支付了100%的工資,則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資僅為日工資的200%,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