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
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