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四川涼山一女子悔婚不退彩禮被男友砍殺
明明可以訴訟要求返還,這下好了彩禮都不夠死亡賠償金的;
彩禮作為一種占老的傳統(tǒng),先不說初衷的好壞,反正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金額也在發(fā)展;彩禮在各地習俗層面不盡相同,在法律層面也至今未明確其性質;或者說,雖然已經明確給付彩禮重于附條件的贈與,但在確定其法律后果時卻未能堅持原則,使得我們不僅看不清彩禮的面孔,連“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也變得捉摸不定。
目前定義上最具代表廣大男性的呼聲的是上海高院的司法解釋: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司法解釋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可以退回的只有三點: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